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家地質公園申報審批工作的通知 |
國土資廳發(fā)〔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自2000年實施國家地質公園計劃以來,地質公園建設快速發(fā)展,目前已批準建立國家地質公園138處,建成125處,其中20處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為世界地質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的推進和建設,使我國珍貴的地質遺跡得到了有效保護,促進了地學研究和科學知識的普及,帶動了當地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為經濟、社會、環(huán)境的協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為加強地質公園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地質公園的申報和審批工作,部決定自2009年開始對國家地質公園實行資格授予和批準命名分開審核的申報審批方式。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國家地質公園申報 (一)申報條件 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跡必須具有國家級代表性,在全國乃至國際上具有獨特的科學價值、普及教育價值和美學觀賞價值。 1.地質遺跡資源具有典型性。能為一個大區(qū)域乃至全球地質演化過程中的某一重大地質歷史事件或演化階段提供重要地質證據的地質遺跡;具有國際或國內大區(qū)域地層(構造)對比意義的典型剖面、化石產地及具有國際或國內典型地學意義的地質地貌景觀或現象;國內乃至國際罕見的地質遺跡。 2.遺跡資源具有一定數量、規(guī)模和科普教育價值,其中達到典型性要求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不少于3處,可用于科普和教育實習用的地質遺跡不少于20處。 3.遺跡具有重要美學觀賞價值,對廣大游客有較強的吸引力,公園建成后能夠帶動當地旅游產業(yè),促進地方社會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4.遺跡已得到有效的保護,正在進行或規(guī)劃進行的與當地社會經濟發(fā)展相關的大型交通、水利、采礦等工程不會對地質遺跡造成破壞。 5.已批準建立。▍^(qū)、市)級地質公園2年以上并已揭碑開園。 6.符合上述1-4條標準,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qū)、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國家森林公園等。 (二)申報單位 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的,由公園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縣(市、區(qū))的由同屬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市(地、州)的由同屬。▍^(qū)、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qū)、市)的由相關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三)省級推薦 。▍^(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qū)擬申報國家地質公園的單位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并按照規(guī)定向國土資源部報送申報材料。 每個。▍^(qū)、市)每次推薦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國家地質公園候選地。 (四)申報時間 國家地質公園采取定期申報的方式,原則上每2年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國土資源部公告為準。 (五)申報材料 申報國家地質公園須提交如下材料: 1.地質公園申報書; 2.地質公園綜合考察報告; 3.地質公園申報畫冊; 4.地質公園申報影視片; 5.提出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書; 6.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 (六)合規(guī)性審查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huán)境司負責對申報材料等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條件或申報超過數量的退回。 二、國家地質公園審批 國家地質公園審批分為評審、建設、批準三個階段。 (一)評審階段 國家地質公園評審由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 評審委員會成員通過審閱申報材料、觀看申報影視片、聽取申報單位陳述及公園所在地政府負責人承諾發(fā)言,對每個申報公園記名打分,并提出“同意申報為國家地質公園”或“不同意成為國家地質公園”的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得分結果提出擬授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名單(按得分排序),并向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提交評審報告。 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最終做出授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的決定。 (二)建設階段 在取得國家地質公園資格后3年內,地質公園應編制《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guī)劃》,并按《中國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工作指南》和規(guī)劃要求,按期完成地質公園的建設。 對未按期建成的單位,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資格。 跨縣(市、區(qū))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由同屬市(地、州)人民政府批準的統一管理機構;跨市(地、州)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由同屬。▍^(q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統一管理機構;跨。▍^(qū)、市)的國家地質公園應建立省際聯系機構。 (三)批準階段 1.地質公園建設完成后,由。▍^(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審查驗收,達標后向國土資源部提出批復申請;國土資源部接到申請后委派專家組進行實地復核,并根據專家組考察意見決定是否正式授予國家地質公園稱號。 2.申請批復國家地質公園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工作報告; (2)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guī)劃; (3)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驗收意見。 3.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負責舉行地質公園揭碑開園儀式。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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